法定货运代理条款与CMR承运人责任公约
国际运输服务标准条款与承运规则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 最近更新:2026年10月
依据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及土耳其商法典制定的标准货运代理与承运人规则。
1. 序言与适用范围
本通用条款与条件适用于通过 TurkeyFreightQuote.com 平台发起的、并由土耳其 Brosan Uluslararası Taşımacılık ve Dış Ticaret Ltd. Şti.(以下简称“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承办的所有运价查询、时效测算及国际货运履约服务。
2. 运价核算与参考报价有效性
本网站在线计算生成的运价均为市场参考指示价,反映查询当日的燃油附加费(BAF/CAF)、汇率浮动及口岸通关状况。具备法律约束力的运输合同须经我司运营调度中心书面确认并核发唯一订舱号。
3. 国际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Brosan Lojistik 组织执行的所有跨国货物运输,严格受制于国际强制性公约及法定承运人责任限额:
- 国际公路卡航:严格依据联合国《日内瓦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1956),承运人法定责任限额严格限制为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SDR)。
- 国际集装箱海运:严格依据海运提单(B/L)中载明的《海牙-维斯比规则》或《汉堡规则》条款。
- 国际航空货运:依据航空货运单(AWB)条款及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SDR)。
- 保税中转与海关查验:遵守土耳其第4458号海关法、NCTS Phase 5电子过境T1/T2监管流程及土欧关税同盟A.TR流通证书规范。
4. 发货人合规责任与单证义务
托运人或出口企业须全权负责货物的适运专业包装、SOLAS公约项下核实总重(VGM)的真实申报,并按时提供完备的出口通关单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原产地证、A.TR证书)。
5. 账期结算、滞箱滞车费及管辖法院
货运发票须按双方协议约定的账期结算。超出免费用箱与待装卸时间的滞期将严格执行标准滞车/滞箱费率。因本服务条款产生的一切争议,均由土耳其伊斯坦布尔中央法院专属管辖。